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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证在技术的作用下逐渐的趋向于数字化,但这一转变是史无前例、空前的,就是因为这样信息数据化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区块链开发的信息服务平台是否能打破这个瓶颈呢?
一、违法性判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其监督保证人的义务。具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比如违法信息广泛传播并未采取屏蔽等举措,致使违法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使相应的法益受到侵犯,具备侵犯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也可能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等罪责的犯罪行为特征。还可能存在侵害财产罪的危害行为,比如与链下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实施诈骗、盗窃等危害行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不对链下的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出现共犯的情形下,才将链下的犯罪行为归责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有责性判断
目前,需要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基础设施提供方,包括矿池、云挖矿以及各个节点;二是应用运营方,比如区块链浏览器、区块链钱包等; 三是技术提供方,如 BaaS 系统等。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观上仅在明知存在有害信息传播的现象,并且未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举措时具有主观罪责。此处应当注意针对不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责性承担主体略存在差异。
未来区块链开发的信息服务平台将会是一个很好的数字信息取证的渠道,有了区块链的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更高了,且区块链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也具备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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